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