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