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