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