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