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二条有效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