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