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在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