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