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暂住证由流动人口持有,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查验或者扣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