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