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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医疗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允许当事人把遗体运走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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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