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