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以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表现英勇,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