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条已修改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