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高新区内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