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高新区内的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