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种子基金、母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资业务。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高新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等提供风险补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