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鼓励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融创新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内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鼓励高新区企业运用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