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高新区创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