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为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专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高新区提供配套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