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十七条已修改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