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