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