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