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