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