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从事肥水养殖;(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