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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