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