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