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