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