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四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帮助开发中医药专利产品、注册商标及对有关中医药著作进行版权登记。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占有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技成果,不得侵犯他人中医药著作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