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鼓励医学院(校)设置中医药学课程。中医药院(校)教育应当以传授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为主,在修业年限、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的学科特征。中医药教育机构专业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院(校)应当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和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及中医药专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