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医学院(校)设置中医药学课程。中医药院(校)教育应当以传授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为主,在修业年限、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的学科特征。中医药教育机构专业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制定。

中医药院(校)应当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和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及中医药专业技术应用型人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