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医疗、中医药教育、科研、管理、对外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长期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业绩突出的;
(五)资助中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