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不具备中药配制能力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