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对不符合旅游规划、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的违法建筑以及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逾期未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