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旅游规划或者未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擅自变更旅游规划的;

(三)违法使用质量保证金的;

(四)不依法颁发有关旅游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五)违法向旅游经营者收费、摊派或者实施处罚的;

(六)未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

(七)未依法履行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