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行政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质量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旅行社因自身过错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失,应当赔偿而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