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业开发和扶持第十条已废止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旅游产业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宣传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支持境内外主要媒体宣传、推介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项目,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