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使用实验动物制作的细胞、血液及其制品、组织和器官等,以及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器具等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