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十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对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预防保护和保健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