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对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预防保护和保健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