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也可以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