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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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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