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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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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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