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林区,系指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县(市、区),有的县(市、区)森林覆盖率虽然不足百分之三十,但人工林面积大,或部分乡(镇)现有林木较多,亦应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