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