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用火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下列用火:(一)野外吸烟;(二)上坟烧纸、烧香等;(三)夜间走路使用火把;(四)野外取暖、野炊;(五)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扔烟头等火种;(六)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