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中俄、中朝边界中方一侧林缘和其他林区内的工矿企业、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周围,要由有关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开发新林区和营造面积较大的人工林,必须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与开发新林区和营造大面积人工林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