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森林防火期内,公安机关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生森林火灾,应立即组织警力,进行火场调查,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查处肇事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